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產權登記。
產權占有登記的主要內容:
(壹)投資者的名稱、住所、出資額和法定代表人;
(二)企業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四)企業實收資本和國有資本;
(五)企業投資;
(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給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是企業的信用憑證。
第八條企業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壹)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發生變化;
(三)企業分立、合並或者改變經營形式;
(四)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註銷產權登記:
(壹)企業依法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企業轉讓全部產權或企業被轉讓;
(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