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金;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辦公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專業管理人員和鑒定人員;
5.法人股東必須有兩個以上,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關於典當行總體規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二)註冊資本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設施;(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評估人員;(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六)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管理要求;(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當管理辦法》第八條。
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典當行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