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三個城市,原來正規的藝術品經營企業,因為不願意參與炒作和造假,都轉行了。目前這三地的藝術品公司、藝術品拍賣公司、收藏品公司、展覽公司已經成為藝術品詐騙犯的代名詞。
這些罪犯通常使用兩種詐騙方法:
第壹種:聲稱在港澳臺或海外舉辦拍賣會,收取藏家參與拍賣的高額費用,最後以流拍的方式告知藏家;同時為了安撫收藏者,承諾他們可以壹直負責為藏品尋找買家,直到交易完成。但實際上,不管藏品保存多久,都不可能成交。
第二種:聲稱境外藏家看中了藏家的藏品,但需要辦理鑒定證書、收藏證書或支付其他費用。收藏者在自己推薦的機構交費或辦證後,通知購買者因各種原因改變主意或發生意外。
這兩種方法是這些不法分子最常用的詐騙手段,而最近據收藏者反映,又出現了新的詐騙手段。
問題中提到的公司及其運營模式是典型的藝術品造假。
不建議與該公司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