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設有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成員包括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設立董事會,成員3-13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公司法》第壹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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