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法定代表人向公司借款的情況,處理方法如下:1。凡是屬於董的,不得借錢;2、非上述人員,按正常借貸關系,應依法償還;3.構成抽逃出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可以向公司借款;其次,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需要判斷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法定代表人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的方式足額抽逃出資的,應當認定為抽逃出資,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其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