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其中只有壹部分會申請在新三板掛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的定義,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壹)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轉讓股份導致股東總數超過200人;
(二)股份公開轉讓。
此外,《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調整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準入條件和小額貸款的豁免標準,並明確在《辦法》實施前,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將納入監管範圍,這標誌著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將納入法制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