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