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六十七條股東的利潤分配權以股東內部救濟優先為原則,即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討論利潤分配方案。由於股東大會表決實行資本多數決原則,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為大股東實現或操縱股價的工具。在公司經營中,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卻以各種理由不當拒絕向股東分配盈余,從而引發糾紛。
第三十五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