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程序:1、成立清算組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3.註銷清算組工作結束後,應當將股東會和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4.宣告終止公司註銷登記後,在公司所在地公告解散公司。《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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