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壹家公司不能收購另壹家公司的股份,但該公司的註冊資本減少;當妳與持有另壹家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時,妳可以購買這家公司的股份。收購其他公司的股份,應當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