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利潤分配規則是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下的子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規則旨在回答:分配的意義,什麽樣的財務狀況可以分配,誰來決定是否分配。第壹個問題是關於股東權益的實現和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第二個問題是股東與債權人利益的沖突與平衡。第三個問題是誰來掌控關系分配決議的決策權。企業利潤分配要正確處理長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關系,堅持分配與積累並重。企業除按規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外,可適當留存壹部分利潤作為積累,這部分未分配利潤仍屬於企業所有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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