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買賣業務,以賣價減去買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營業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是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對現有的買賣、繼承、贈與a股、b股股票轉讓憑證,按千分之壹的稅率征收買賣雙方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