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別在於兩者的定義不同,各方責任不同,利潤分配方式不同,企業形式不同,法律主體地位不同,產權結構不同等。
2.相似之處在於兩者都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都是以營利為目的,都有獨立的名稱,都可以獨立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