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之後,國家稅務總局也發布公告,強調加強對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1年但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借錢壹年以上的股東,要交個稅,因為是作為股息賺的,所以稅率是20%而不是2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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