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合並程序是:
1.與合並各方簽訂書面合並協議;
2.通過股東會決議;
3.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並公告;
5.辦理公司合並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