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組的程序如下:1。制定重組計劃。重整人提出的重整計劃建議,應當經利害關系人會議通過後成立,並經法院認可後生效。2.重組人實施重組計劃。3.重整人在重整後召開股東會,股東會選舉重整後的董事和監事。4.董事、監事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報裁決。重整後,董事、監察人應即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會同重整人報請法院裁定重整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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