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要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其融資環境。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以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二十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時,其應收賬款的付款人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和付款人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