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是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等方式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新設立的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