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第五項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182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