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最大的亮點是在業內首次提出“四大權益”,讓很多保險代理人成為真正的獨立企業家。其“四項權益”的主要內容如下:
1.客戶接受權
員工解除合同後,其客戶和續簽的利益將移交給符合條件的新員工進行驗收。這樣做可以和客戶建立穩定的聯系,從而保值增值。
?2.獨立經營權
經總行審計的執行董事、總監可獲得所轄團隊的獨立管理權。
?3.客戶的傳家寶權利
把客戶的資產傳給繼承人,讓壹生的創業成果得以傳承。
?4.團隊傳家寶權利
連任區總經理及以上滿8年的監事,退休後可將團隊傳承給配偶或子女,退休人員繼續享受原團隊產生的50%管理收益直至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