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認購、轉讓出資,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改正;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記入誠信檔案、確定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六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