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顯然,公司制和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數量應受《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約束,不得超過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過200人)。
《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也就是說,“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最多不得超過二百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型、合夥型基金五十人的限制。這壹突破對基金參與者,尤其是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服務機構意義重大。在擴大基金規模的同時,也將惠及更多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