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的委托,編制和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應根據合同約定和實際履行事項認真辦理,發包人和承包人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當事人壹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協商,協商處理。如不能達成壹致,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特別強調的是,目前相關第三方出具的各種“鑒定結論”均被修改為“鑒定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