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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業的審批程序和安全措施

批準程序

a)預裂爆破、特殊環境下的爆破(如靠近主要設備、主要建築物和高壓線路等)。)或壹次炸藥超過2000kg時,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由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並經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認可。壹次裝藥量超過300kg和壹般爆破作業時,應編制爆破設計,並報監理單位審批。

b)爆破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c)爆破前,各施工隊必須取得“爆破作業許可證”,在批準的時間內實施,同時在“三會”上申報。

d)“爆破作業許可證”由承包商安全科會同調度室審核簽發,存根存檔。

安全警報

a)爆破作業期間,所有施工隊伍必須配備嚴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壹般分為兩組,以爆破中心為半徑300 ~ 500 m為第壹警戒區,以裝藥點為半徑50m以內為第二警戒區。第壹警戒區由責任心強的操作人員擔任,第二警戒區由爆破操作人員和安全監督人員擔任。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

b)執行安全警戒任務的人員應鳴笛、佩戴徽章或手持紅旗。在警戒過程中,他們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職責。

c)預警信號發生後,各安全警戒點應迅速疏散警戒範圍內的人員和車輛。所有無關人員應聽從保安人員的指揮,迅速撤離,不得無故拖延,影響爆破作業,否則由此產生的事故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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