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三十二條:審慎適用關聯企業實質性合並破產。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尊重法人人格獨立,以關聯企業成員破產原因的唯壹性判斷和單壹破產程序的適用為基本原則。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高度的法律人格混亂,關聯企業成員財產區分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算利益時,可以將關聯企業實質性合並破產作為例外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