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按筆者的經驗,通常都是按如下三個步驟來面對:
(1)審查員的意見並非永遠正確,所以,先期也抱著懷疑的態度,壹個子壹個字的摳,既從字面上,又從實質上,去判斷權利要求中的每個技術是否真的如審查員所說被對比文件揭露了。如果所有的技術特征均被實質揭露了,則僅從權利要求著手修改或爭辯,就很難成功。
(2)當確認權利要求沒有新穎性時,再看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文字部分內容的每個技術特征是否完全被對比文件所揭露。若有壹個或壹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未被對比文件揭露,且該技術特征能帶來好的技術效果,則可將該技術特征並入到獨立權利要求書中,以克服新穎性缺陷。
(3)若具體實施方式文字任然找不到實質性的區別特征,那麽再看本發明附圖,看看是否與對比文件的附圖相同,如果不同,那麽看看是否有壹些顯而易見的圖形區別特征,並將該特征以文字的形式並入到獨立權利要求中,以克服新穎性缺陷。然而,本款修改的風險性較大,很多審查員不願意或不敢認同這種修改法。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