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專利法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實施”是指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權利要求為準,說明書可以解釋權利要求。專利法所保護專利權中的技術方案即是通過權利書加以描述的技術特征的組合。如果壹項發明創造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完成的,其權利要求中必定包含現有技術,專利法所保護的既不是區別特征,也不是現有技術,而是包括在權利要求中的現有技術和區別特征組合而成的完整的方案。因此,在進行被指控侵權的事實對比時,應當將整個權利要求作為對比對象,而不是單從權利要求中拿出區別特征進行對比,研究二者的異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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