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學計劃內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3.具有博士、碩士或雙學士學位的人員;
4.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含高級技師、特級教師);
5、獲得過市重大科技成果獎或國家發明專利的人員。
6、引進人才年齡控制在中級職稱45歲以下;55歲以下高級職稱;
7、其他年齡控制在40歲以下。知名學者、專家和專業骨幹可適當放寬條件。
處理程序:
1,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對擬調動人員的業務調動材料進行審核整理,連同本人檔案壹並送部門審核;
2.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後,送分管局長和市人事局機動調配處審核;
3.審批通過後,由市人事局機動調配科下達調動命令;
4、引進和轉移人員按照《幹部調動須知》辦理戶口遷移和入戶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