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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關於對所主張的權利要求如何進行技術特征的劃分?

回答:技術特征應當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壹定的技術功能、並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該技術單元壹般是產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因此問題的技術特征可以考慮劃分為:1.取暖器主體、2.加熱體、3.第壹頂蓋、4.第壹頂蓋在加熱體上方的位置關系、5.第壹頂蓋有冷卻水腔、6.冷卻水腔是下沈的、7.冷卻水腔用於盛放冷卻水、8.第二頂蓋、9.第二頂蓋位於第壹頂蓋上方的位置關系、10.第二頂蓋有通孔

依據:

1、《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技術特征可以是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版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版的第8條規定:技術特征是指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壹定的技術功能、並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在產品技術方案中,該技術單元壹般是產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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