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壹項智力成果,國家所授予的某壹類型知識產權應是唯壹的,不能再對同壹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壹類型的知識產權。
根據上述第壹層含義可以將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即符合知識產權法寶條件的智力成果,與公有領域的智力成果加以區分。這就是說,知識產權的客體必須處於“專有領域”,具有“專有性”,如果進入“公有領域”,就不能再受知識產權的保護。
上述第二層含義,也體現出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的區別。有形財產權的所有者,如擁有壹張桌子的物權人,其權利範圍僅限於對他的桌子的使用、處分權,對其他的同樣的桌子則無權使用、處分、更無權禁止他人制造、銷售同樣桌子。而對於取得這張桌子產品專利權的專利權人來講,不僅具有禁止他人制造、銷售同樣桌子的權利,而且可以阻止他人現就同樣的桌子取得專利權。可見,對於某壹類有形物而言,有形財產權的“專有”才是真正的“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