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第二十五條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植物種類;(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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