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知識產權資產作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知識產權出質,市場上沒有參考價格,質權人要求評估;
(三)行政單位拍賣、轉讓或置換知識產權;
(四)國有事業單位改制、合並、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涉及知識產權的;
(五)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合並、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和償還債務涉及知識產權的;
(六)國有企業收購或者通過置換獲得非國有單位的知識產權,或者接受非國有單位以知識產權出資的;
(七)國有企業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知識產權,在市場上沒有參考價格的;
(八)涉及知識產權的訴訟價值確定,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或當事人要求評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價的其他事項。
非國有單位參與合並、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債務償還等經濟活動。,可以參考國有企業進行資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