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在專利權被授予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標明專利號和專利標記權利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第四條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標註下列內容:
(壹)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2)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的專利號,其中“ZL”表示“專利”,第壹位和第二位表示提出專利申請的年份,第三位表示專利類別,第四位是序號和計算機校驗位。
除上述內容外,註釋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和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和圖形標記及其標註方法不得誤導公眾。
第五條在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用中文標明該產品是以專利方法獲得的。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註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不符合本規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標註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3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