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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條件

法律分析:專利代理機構的要符合以下條件:(壹)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夥人***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同出資發起。(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符合下列條件: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壹個名稱。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字號不得在全國範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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