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根據該條規定,公開包括“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以及“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即抵觸申請),其中公開使用包括生產、銷售行為,所以,A、B、 C、D項均屬於我國專利法所說的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