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八條: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二)有書面合夥協議或者章程;(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四)合夥人和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