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2、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3、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5、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條例》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
第八條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