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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四條所述的同壹專利權的事務怎麽理解?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後,不得就同壹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指派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指派的專利代理師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有利益沖突。

字面上理解同壹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就是圍繞同壹專利所申請和專利權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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