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日是對應於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過程中的要求優先權的日期。優先權分為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兩種類型。
優先權日也可以針對本國優先權而言。下面針對本國優先權對優先權日進行解釋。假設某個人在2012年1月1日向中國國家版權局申請了壹個專利,但由於某些原因(比如:當時寫這個專利的申請文件寫得不夠好,或者是所寫的保護範圍過小,或者是當時所申請的專利存在漏洞),造成這個專利的申請被版權局駁回,或者是自己覺得不好而主動撤回,然後在壹年之內(也就是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經過完善以後,此人再次向國家版權局提出壹個類似的專利的申請。那麽此人就會擔心,在自己的第壹次申請到第二次申請的時間之間,如果有其它人了解了自己的專利技術,也跑去申請了壹個專利,且在自己第二次申請的時間之前,那麽自己的第二次申請豈不是就作廢了嗎?在這種情況下,此人在第二次申請的時候,就可以在專利請求書中要求優先權聲明,聲明自己對第壹次申請的專利有優先權。此時第壹次申請的日期(2012年1月1日)就是第二次申請的優先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