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壹,新穎性與創造性關系密切,是相輔相成的,兩者融合在壹起就是人們常說的創新性。
其二,新穎性的表征較為具體、明晰,也易於考查;創造性的體現則往往較為深奧,不太易於把握,需要對於相關技術領域有較為精深而全面的了解。然而,創造性是專利技術的靈魂,沒有創造性就不成其為專利技術了。
其三,在實際操作上,新穎性對於創造性可能會有某種“提攜”作用。壹個頗為新穎的發明或設計,有時會因為難以找到相應的對比文獻,而使其在創造性上無懈可擊。以此言之,新穎性似乎可以提升創造性。然而在當今時代,任何科技進步都應是在原有技術基礎上加以創新而實現的,缺乏技術背景的發明或設計,其可靠性就值得懷疑了。
再來討論實用性。實用性是專利技術最可貴的特征。筆者認為,在專利申請的審批階段,新穎性和創造性是“硬指標”,大多數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是由於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但是,到了專利技術的實施階段,實用性就成了“硬指標”。缺乏實用性的專利技術,它的意義和作用是很有限的。
——引自拙著《科技創新思路與方法》第5章(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