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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臨時保護期是怎麽規定的

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的規定如下: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並即行公布後,到專利被授權前這壹段的臨時保護期。申請人可以要求在這壹保護期內,實施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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