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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未及時繳納年費如何補救?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被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金額不足的,可以自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繳納年費。逾期時間超過規定期限但不滿壹個月的,不繳納滯納金。逾期時間超過規定時間壹個月以上的,應當繳納按照下列計算方法計算的相應金額的滯納金:

(1)期限超過壹個月(不含壹整月)至兩個月(含兩整月)的,繳費金額為全年費用的5%。

(2)期限超過二至三個月(含三個整月)的,繳費金額為全年費用的10%。

(3)期限超過三至四個月(含四個整月)的,繳費金額為全年費用的15%。

(4)期限超過四至五個月(含五個整月)的,繳費金額為全年費用的20%。

(五)期限超過五個月至六個月的,繳納金額為全年費用的25%。

六個月逾期期內年費或滯納金不足,需要再次繳納的,應當在再次繳納年費或滯納金時,按照滯納金期限內的滯納金標準補足全部年費和滯納金。比如年費滯納金5的繳費周期為5月10至6月10,滯納金45元,但繳費人只繳納25元。繳費人在6月15日繳納滯納金時,按照補繳日對應的逾期期限標準繳納。該期滯納金金額為90元,應還65元。

因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年費和/或滯納金而導致專利權終止的,在恢復程序中,除繳納年費外,還應當繳納或者補交全額年費百分之二十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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