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核委托人的資格
根據專利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專利侵權行為,只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是指依法獲得專利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利害關系人是指除專利權人外,專利權被侵犯時對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即專利實施的被許可人。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除在許可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只能與專利權人壹起作為***同原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應判斷所擁有專利的穩定性,看看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除相對於現有技術分析專利權的穩定性外,還要分析專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無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權證據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實施行為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看看原告的專利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3)證據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