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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用盡的基本概念

專利權用盡是知識產權法上的權利窮竭原則在專利法領域的表現。因為專利權通過其第壹次合法銷售已取得了合理的利益,如果允許其權利延續到銷售後的產品的流通和使用上,則顯然會給公眾的生活帶來不便,妨礙商品的流通,不利於商品經濟。因此,為防止對專利權的保護超過合理限度、對正常的經濟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該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通常,有關專利權用盡的適用範圍的認定存在兩種方式,即國內用盡、國際用盡及或區域用盡。世界各國壹般都在國內立法確立了專利權的國內用盡原則,但是尚未明確規定國際用盡原則。專利權國際用盡原則適用範圍之所以沒有明確規定,主要是基於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也就是,由於各國知識產權的差異,在壹國取得的知識產權並不意味著在另壹國自然取得,同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依照壹國法律因銷售而用盡,但其在其他國家依法享有的同壹知識產權未必用盡。鑒於此,當今存在的爭論主要體現為相對立的兩種:壹是,主張將地域性原則作為與國際用盡原則的對立,以否定其在內國法的適用,從而擴大專利權在國際市場的獨占範圍,支持此主張的多數來自於美國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和地區。二是,主張地域性原則只是法律對專利權提供的有限保護,處於權利用盡的次要地位。也就是支持專利權用盡原則的擴大化發展,包括中國的發展中包國家傾向於此。實踐中,後者得到了愈來愈廣泛的關註和立法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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