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專利申請權,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專利權轉讓什麽時候生效(1)?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還是轉讓行為的生效條件,眾說紛紜。壹種觀點認為,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的,轉讓合同無效,沒有約束力。另壹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轉讓合同有效,但未經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即專利權並未實際轉讓,合同受讓人不能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但合同對雙方仍有約束力,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專利法對此沒有明確,所以兩種觀點都有壹定道理。但是,無論采用哪種觀點,都可以得出結論;如果不進行登記和公告,專利權就不會真正轉讓,受讓人就不能真正享有專利權。這壹點,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尤其是受讓人)應該特別註意。(2)由於登記和公告是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往往滯後於登記,因此專利權的轉讓不能發生在當事人履行登記手續之後、公告之前。針對這兩個問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的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我們由此明確了註冊是專利權轉讓生效的條件。註冊後,專利權將被轉讓。公告是為了便於公眾了解專利權的狀況,對權利的轉讓沒有影響。當然,公眾也可以查閱相關登記簿,及時了解專利權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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