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列情形視為專利申請撤回:
1.沒有按期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印刷費。
2.沒有按期答復審查員的補正通知書。
3.沒有按期繳納第壹次維持費和滯納金。
4.沒有按期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和繳納實質審查費。
5.沒有按期答復審查員的審查意見通知書。
6.沒有按期繳納維持費和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