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
獨占實施許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壹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
排他實施許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壹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普通實施許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並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專利實施許可當事人的義務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當事人的義務讓與人的主要義務:
(1)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即是自己提出專利申請、經專利機關審查後授予了專利權的技術,或者是讓與人通過合法的轉讓合同獲得。
(2)提供的專利技術完整、無誤,能夠達到約定的目的,並許可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技術。
(3)交付與實施該項專利技術有關的資料,並按約定提供技術指導。
受讓人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技術,並不得違反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
(2)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