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異議審查是指專利申請被公告後,允許社會上任何人在法律期限內對該專利申請案提出異議的壹種審查制度。通過這種異議審查,專利局廣泛征求社會公眾對專利申請的評價,及時發現問題,正確的作出授權決定,從而可以減少專利授權後的糾紛。
壹、專利異議審查範圍
專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局對該申請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理由主要限於以下幾點:
(1)申請專利的主題不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2)申請專利的主題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利益;
(3)申請案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
(4)申請人無權申請專利;
(5)發明說明書沒有揭示發明的全面內容,或者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
(6)申請案的修改或分案超過了原申請的範圍。
二、專利異議審查期限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