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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真的會寫詳細計劃嗎?

1,兩種寫法表達的意思是壹樣的,只是保護範圍沒有區別,只是個人表達習慣的區別。當然,我更傾向於第壹種寫法,因為第壹種表述明確劃分了現有技術分布和特殊技術特征,即其特征在於前面的橫條是現有技術部分,後面的部分是本申請的特殊技術特征。

2.在專利申請中,有壹個關於編號要求的壹般原則。附圖中的編號應當反映在說明書中,說明書中的編號必須在附圖中找到。另外,不應該出現同壹個東西有不同的數字,同壹個數字代表不同東西的現象。除了以上問題,其他的都沒有明確禁止。妳說的問題是寫手編號不完善,不影響授權。理論上,權利要求1不需要編號,但當然可以在說明書中找到相應的編號,明確權利要求的含義。

3.對於獨權,我認為吸盤和桿子的位置關系應該是有限制的,因為吸盤只能設置在兩端來解決問題,所以妳的方案包含了無法實施的方案,所以建議補充,吸盤設置在桿子末端;再者,建議分層次寫權利要求。妳所有的從屬權利都是指1。雖然保護範圍比較大,但是方案很少。建議4、5參考1或2或3,即增加以下方案,在真空吸盤的基礎上將桿子做成伸縮桿或折疊桿;或者在吸盤的基礎上做成伸縮桿或折疊桿。

妳的號碼有問題。吸盤和竿不能用同壹個數字1。建議吸盤用數字1,竿用2。真空吸盤和膠粘吸盤都屬於吸盤,不需要編號,因為已經用吸盤1編號了。同樣,伸縮桿和折疊桿都是桿。就用數字2,不要再重新編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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