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號相同:不同的實施方式,元件壹樣的話,可以用相同的標號,實施方式不同的部分,用語言文字描述就好;
(2)標號不相同:在不同的實施方式中,就算同壹個元件,也可以用不同的標號,這是沒問題的,只要保證在同壹個實施方式中,同壹個元件要有相同的標號。
其實,只要滿足(2)的“同壹個實施方式中同壹個元件相同的標號”就行。
妳所說的,兩個支架,嚴謹壹點的話,實際上是屬於兩個元件,從方便描述的角度來說,應該分別命名和標號,如第壹支架11,第二支架12;不是那麽嚴謹的話,也可以用同壹個名字同壹個標號來描述,為了區分開,可以用方位或者結構來描述,如位於鉸接靠近某某的支架11以及遠離某某的支架11。
從我個人來看,兩種都可行,但毫無疑問,第壹種嚴謹的是比較好的。